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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方案五篇(优质)

作者: 曹czj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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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所辖村居集体“三资”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现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共辖*个行政村,辖区人口**人。xx年人均纯收入**元。这次清产核资共清查货币资金**元,其中:银行存款**元,账面现金**元。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元,债权总额**元,债务总额**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园地**亩,林地**亩。

二、主要做法。

一是进行了广泛动员,召开了动员大会,并举办了业务培训班;二是成立领导机构,为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三是精心制定方案,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四是坚持分类指导,选取**村、**村作为全处清产核资工作试点,以点带面,辐射全处;五是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这次清产核资数据真实有效;六是强化监督实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取得实效。

三、取得的成效。

1、摸清了村集体家底。通过清产核资,截止xx年12月31日,全乡农村集体总资产为**元,负债为**元,所有者权益**元。为下一步村集体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了对村居集体资产的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将平时一些管理不善、未纳入村集体管理的资产得到登记。**村经过认真盘点,将平时得到捐赠的等未纳入账目登记的资产全部进行了补登,共盘盈资产**元。

3、优化组合村居集体资产质量。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把一些不良资产、虚资产通过正常程序进行了核销,进一步优化了资产组成结构,有利于村集体盘活资产,搞活经济。

4、增强了村居级“三资”管理意识。通过清产核资,使村“两委”成员对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充分认识,提高了三资管理水平。

5、健全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了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把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规定每年年末、由村监督委员会会同村财务人员对村居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和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制,规定村报账员为村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对全村居资产安全负责。

关于对xx市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报

根据市纪委安排,6月27日至7月3日,枣庄市第一检查组对xx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xx市共有21个镇,上报“三资”清理任务完成的村1161个。检查组按照“全面撒网、重点打捞”的方式,对xx市21个镇逐一督导与实地检查,通过听取镇、村两级汇报与座谈相结合、查看材料与实地盘点相结合、询问情况与访问村民代表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指定典型村、推荐普通村、随机抽取村的模式,在每个镇随机抽取了2到3个村,共选择了52个典型村,通过实地查看、调阅档案资料、盘点核实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监督检查的情况看,xx市能够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农村“三资”清理全面深入,进展迅速,较好的完成了农村“三资”清理第二阶段工作任务目标。

一是建立健全了三资清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xx

市及所辖各镇均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村成立了由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小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小组,进行了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清理清查等工作,同时,

积极完善制度、规范流程、编印工作手册,按照“纪委牵头协调、经管业务指导、部门协作配合、村具体实施、群众参与监督”的模式,形成了全民参与、全面推进的农村三资清理工作机制。

二是通过舆论宣传和会议传达,塑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该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党务公开网、党员心声等互动栏目,采取标语口号、宣传栏、宣传车、明白纸、致村民的一封信等各种形式,(转载于:写论文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各镇及本次所检查到的村也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和宣传牌等宣传形式,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进展情况,各镇多次指导各村召开了村“两委”会议、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各种会议,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也较好激发了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的热情。

三是清理工作程序规范、重点突出。xx市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流程,具体包括村集体“三资”清查流程,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报废、核销流程,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具结流程、具结审批报告,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产权界定意见、有关账务处理方法等用以指导和规范镇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理工作中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方式,突出了清查工作重点,确保查实查透。在工作对象上抓重点村。对于有村办企业、靠近矿区的经济强村,重点清查村集体账务;对于街道的涉农居委会,重点清查征地补偿款和各类承包合

同;对于经济薄弱的农业村,以对土地、“四荒”、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核实、登记为重点。

四是出现了一批好的三资清理工作典型。在三资清理工作中,该市先选取2个镇作为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后又全面推开。各镇能够按照清产核资的内容、程序、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进行清理,同时也不断的创新工作方法,出现了一批较好的典型,比如西岗镇、荆河街道、龙泉街道等检查到的村,登记表格填写、各类资产台帐、档案分类等工作非常规范,龙阳镇、羊庄镇、鲍沟镇等检查到的村,三资清理工作细致、清理的各项原始凭据和数据比较详细,清理工作比较深入。善南街道、东沙河镇在清理工作中还完善了资产和债权核销和处臵的工作程序和方法。这些镇在三资清理工作中总结的典型经验,在充分发动村民监督、登记表准确填写、档案分类、资产的处臵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好的典型。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xx所辖21个镇既有经济强镇、资源大镇、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镇道,也有经济相对薄弱、资源相对匮乏的镇,所检查的村既有经济强村、资源和资产丰富的大村、传统农业村,也有经济空壳村和信访村,在这次督导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特殊问题。

一是整体工作进展不平衡。通过这次检查,发现该市个别镇和村的清理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工作效果还比较缓慢,甚至有的村还没有实质性的去开展工作,有的是因为资产或村办企业较多,在权属界定上还有争论,有的是因为村级两委和财务人员工作不衔接,形成断层,有的是因为作为经济强村,对三资清理工作认识不够,总的来说造成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还是镇一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二是村清理工作不够扎实和深入。这次所检查的村,有些村虽然登记表格填写基本是照抄账单,有的村在清理工作中只是村两委领导和财务人员简单的统计,有的村只是对近年或交接后的三资进行清理登记,有的村财务是每届领导都打一次结。这些村大都没有真实的去盘点、丈量与清查,仅仅是敷衍清理工作。

三是“三资”的清理操作不够规范。检查中发现,在一些有资源的村,或村办企业较多的村,或镇政府驻地及城郊村,村资产资源合同登记不够全面,有的村存在村集体与租赁户手续不完善、合同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村资产和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填写不够完整,有的村资料不全,归档不及时,缺乏影像资料。

四是在村级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缺乏严密程序和有效监督。有些村对清理中发现的报废资产、盘亏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销处理,方式过于粗放和简化,缺乏严密的程

序和处臵依据,同时有些村级理财或清理监督小组没有起到真正有效的监管监督作用,这些情况极易让部分人利用这次请产核资的机会,浪费、侵占、转移村集体资产资金和使村级不良和不合法债务合法化。

三、下步建议

为巩固好这次清理成果,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结合这次检查体会,特提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这次三资清理检查,虽然大部分镇领导和群众对这一工作有了较高的认识,但是认识程度还存在很大差距,甚至还有部分人对三资清理工作不重视或有抵触,下步要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三资清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农村三资清理工作深入基层,深得人心。

二是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这次清理工作面广量大,初步摸清了集体资产,但是,还有需要加强的地方,比如,集体资产多、企业比较大的村,要进一步界定产权,对因矛盾大没有完成的要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调研督导、考评检查等方法,督促区进一步将任务细化分解到人,职责明确落实到人,做到强化领导责任、下移工作重心,强化督导职责、下移督查范围,强化解决疑难问题、消除化解矛盾,使整个清产核资工作不留死角。

三是深入探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途径。这次检查发

现,有些村级的集体资产是比较大的,这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提供了坚强后盾。清理是一种手

中共##乡委

##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

实施方案

各管理区、村,乡直各部门:

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乡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产核资是农村“三资”管理的基础,工作目标是: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我乡行政县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居、村民小组。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清产核资的内容:

清查核实集体“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

界定权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同时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夯实基础,破解难题,规范“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安排

总体要求。本着“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乡清产核资工作自年月开始,年月日前结束。已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没有开展工作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因村施策,有序推进。

工作步骤。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年月底前完成,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乡委、乡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乡纪委牵头,农委、财政所、经管站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经管站,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管理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各管理区、村要根据乡里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三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组织业务培训。县纪委、农业局、财政局将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专题培训,重点培训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开展试点工作。乡党委、政府确定基础较好的村先行试点,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破解难题、探索规律、积累经验。各管理区、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挥试点单位的作用,不断完善推进工作的措施。

2、清查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年月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在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账务清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三资”清查。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各村组干部和群众,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账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

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积极予以配合。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公开公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并予以确认后,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村里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实施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至群众认可。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设立监督电话,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和咨询。

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汇总报批。乡对各村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统计系统》,并编写乡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街道、乡上报的各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汇总后,于月日前上报县农业局。

3、资产资源登记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依据县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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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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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摸清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根据县委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违纪违法行为。深入分析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产生根源,研究解决问题对策建议,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扎紧制度笼子,加大工程领域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现象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整治范围。行政村(社区)2017年至2018年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村级集体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和维修项目等。

(二)整治内容。虚假项目和虚列工程支出骗取套取资金问题。

三、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一)全面自查(7月31日前完成)1.成立组织。镇成立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本镇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村(社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方案。根据此方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级的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3.摸底自查。各村(社区)根据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填写附表一,按照要求提供2017至2018年所有的工程领域项目明细(包括交通、水利、一事一议、村级自建等其他项目);
按照镇整治方案,认真组织排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如实报告镇政府并填写附表二(没有也要零报告)。

4.检查复核。镇政府组织纪检、农经站、财政所等业务骨干人员,对各村(社区)的自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和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全覆盖检查复核。

5.立行立改。根据摸底自查和检查复核情况,结合巡视巡察、执纪审计、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梳理分析,分类处置立行立改。

6.总结上报。村通过自查,深入分析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现象存在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好整章建制准备工作,并就自查情况总结上报镇政府。

(二)全面检查复核(8月8日前完成)。镇政府组织,对所有村(社区),运用走访当事人、现场查看和财务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面检查。

(三)撰写报告(8月22日前完成)。镇农经站根据各村的自查报告梳理分析和全面检查情况,撰写此次专项整治报告,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整章建制(8月22日前完成)。在此次专项整治中,深入剖析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的原因,梳理工程领域的项目管理、工程实施、资金支付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结合本村实际,进一步完善工程领域管理与监督规章制度,防止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镇结合村级制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后上报县委财经委员会。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镇政府组织,从纪检、农经、财政、公路、水利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镇级检查组。

(二)明确工作责任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是农村集体经济工程领域虚报冒领套取资金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整治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社区)整治工作负总责。

镇政府。一是负责组织、协调本镇各村(社区)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二是农经站对各村(社区)自查情况汇总,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在专项整治中负责人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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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但是到1984年底中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处于由村民委员及其村民小组代管状态。村民委员会属于社团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由于社团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职能不相同,加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委员会就无法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

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村民委员会一级)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

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四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实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自治区、北海市和合浦县有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抢抓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努力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能力,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带领群众走上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的兴乡富民之路。

从2018年到2020年,力争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村,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提升,无集体经济收益的村,找到符合村级实际的发展路子,2018年村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上,2018年村集体经济收入4万元以上,2020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思路,科学发展,从村级经济基础、区位特点、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发展模式和实现形式。

1、盘活集体资产。对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塘、闲置房等集体资产,通过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加以开发利用,增加集体收入。

2.入股经济实体。鼓励村集体发挥自身优势,运用各种有利条件,积极创造和把握机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标准厂房,与扶贫产业基地——建丰制衣厂合作,通过经营收益、入股分红等途径,增加集体收入。

3.推进土地流转。鼓励村集体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加强服务、指导,增加集体收入。也可在改善农业基础条件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农业项目,统一对外发包,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效益,增加集体收入。

4.发展现代农业。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结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改造等农业项目,大力发展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积极兴办一批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生产、加工和经营服务设施,带动农民发展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成“一村一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把农民增收和集体增效结合起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5.开展服务创收。鼓励村集体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领办农村淘宝、农村电商、阳光红页等等,为村民提供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科技指导、商标使用、信息提供、电商销售等服务,增加集体收入。

6.鼓励招商引资。鼓励村集体发挥自身优势,借用东港开发的东风,招商引资,以土地引企业,以劳动力引企业,企业投产后所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村,增加集体收入。鼓励外出创业成功人士回乡创业,村集体可通过为企业提供土地、招工等服务,增加集体收入。

(一)谋划部署阶段(2018年2月-2018年3月)。通过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理清思路,制定镇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调整充实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镇村级集体经济办公室负责具体办公;与各村签订《白沙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制度体系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8年4月-2020年10月)。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打造一批集体经济示范村,形成具有白沙特色的村级集体经济新模式。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全县推广,进一步巩固提高发展成果。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白沙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成立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组织室,组织室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落实责任主体,认真执行“一包到底、一抓到底、责任到底”工作机制,各村社区支书、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总责,包村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整合联建帮扶部门、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组长等人员力量,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任务,以村为单位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台账。各村(社区)要制定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和阶段性目标,整合资源,抓好落实。

(二)强化部门职责。镇直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互相配合,结合部门职能,出台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扶持政策。扶贫办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努力盘活土地资源资产;农服中心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重要职责,给予大力扶持;社保中心要加强科技进村入户培训,提高农民种植水平,加快良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大幅度提升产业优势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党建引领。按照“好班子”的标准,加强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示范带动作用,采取“党支部+”的形式,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加大农村党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村级干部的“双带”能力和水平。要创新服务载体,全面推行“农事网通”“阳光红页”建设,试行智慧党建和党组织质量评价体系,不断丰富贫困村带领群众致富渠道。

(四)强化考核激励。加强督促指导,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硬指标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对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效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明显的干部、驻村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优先提拔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督查方案篇五

;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农村长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了,是否一了百了呢?笔者认为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方面来考察,就发现了不少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立法,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使该组织被架空,管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失,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占,特别是农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愈突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人民公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大包干”至“政社分开,成立乡政府”时完全体解。至此,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文件《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自然废止。而公社以下的大队(一般只有少量土地和厂场)、生产队(都有耕地)的状态,除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外,其组织规模基本没有变化。此后不久,大队改为村公所,在自然村(生产队)设村民委。又不久,撤销村公所设村民委,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从此“生产队”逐步淡化,大多数的生产队被村民小组取代。但有的地方将生产队改称“农经社”,也有不少至今仍称生产队、小队或队。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和村民小组几乎占据了土地发包方的位置,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发包。至此,几乎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了。
说村民委和村民小组架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仅仅属于名称使用形式上问题呢。实际上村民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具“社会法人”资格;其下设的村民小组则不具法人资格。作为具社会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及其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在参与经济活动中能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整吗?比如,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等,用什么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约束呢。即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补充修改,也不可能变为“经济法”之类的法律。同时,也不可能将村民小组赋予“法人”资格的。可见,用以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法律的缺位,现行各种法律法规也是鞭长末及的。最终,架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上的村民委和村民小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只能靠当权者的意志或宗族宗派势力的随意性(以下简称:随意性)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决策了。
二、“生产队”(村民小组)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流失。《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对这一法律规定应这样理解,村级的土地,在没有设村级经济组织的情况下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内各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各经济组织自行经营管理,在没有设经济组织的情况下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土地。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少地方的村民委曲解法律,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发包方的身份将“生产队”(村民小组)级的土地发包,从而将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占有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关于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土地的比例,据有关资料反映,1978年,公社占约百分之零点一,大队占不到百分之十,生产队占百分之九十几。1999年后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村民委发包为主。这时土地占有比例,村民委占70%以上,“生产队”(村民小组)占30%以下。这些问题,在没有被征地的地方的农民是毫无感觉到的,总认为土地还是“生产队”(小组)的;已经被征地地方的农民,被村民委控制或占有征地费后才惊醒。
三、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由于村民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发包方的身份发包了“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土地,变成了土地的主人,就可以任意干涉、调整农民的承包地。这类问题常见于报端和其他媒体报道。从这几年农民上访的情况看,这类问题占有不小的比例。
四、在土地被征用时,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主要表现为,在办理“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征地时,村民委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作为被征地方签订征地协议书,收取、控制和占有征地补偿费,随意分配征地费给被征地农民。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中,村级占据75%,只付给被征地农民25%。
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大,管理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产生方面。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属于“生产队”(小组)一级没有被村民小组架空的,一般沿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管理模式,设队长、会计、出纳三个职位;被村民小组取代的,也仿生产队模式设组长、会计出纳。有的只设队长(组长)、会计。这一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有的参照人大代表的选举或村民委的选举,有的由户代表推荐;有的抽签产生;有的则按户轮流来当。属于村级的则由村民委直接管理。2、管理制度方面。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种管理制度,特别是议事制度、财务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能是随意性的。那就是当权者意志或宗族宗派的势力就是规章和制度。这就难免发生集体财产受到侵占、农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什么人具有该组织成员资格,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和终止。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只能靠随意性。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小组)里,那些有承包地而仍住在原地的人员(静态),显然已明确了。问题在于那些有变动的(动态)。以下问题是“大包干”20多年来发生过的和潜在的问题。(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成员资格;(2)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成员资格在何地;(3)死亡后,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已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离乡未离土),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6)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成员资格是否存在。总之,是否有成员资格,它不仅关系到政治权利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权利问题。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山林山地荒地水面承包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等。目前,除少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企业收入外,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山林山地荒地水面承包费、耕地(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其他土地征地补偿费等。这些权利,谁能享受,享受多少,是有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或者只能由有承包地的人单独享受。又是由谁来作规定。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那只能靠随意性来决定了。从现实来说,普遍存在着这么一个问题,一旦取得土地承包权,就意会着取得了其他一切权利,而且子孙后代皆得享受;命运倒霉(生死婚嫁不逢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则丧失一切,子孙后代跟着倒霉。特别是第一轮“大包干”,属群众自发而政府违避,分承包地的随意性大,在很多“生产队”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而第二轮承包时的政策法规又规定在第一轮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使这些问题变成合法并延续下去了。如果再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那么没有承包地的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另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村民委架空后,如何规范其经济活动,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是个很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收入分配问题。从这么多年的情况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普遍是由村干自由支配,很少合理分配给全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事实上村级经济组织就变成了几个村干的个人经济组织,不过,其风险则由村民来承担。这几年发生的用几万几十万甚是上百万元买选票的事件,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至于对财务管理、经济分配的监督指导和制约问题,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对大队和生产队的财务管理、经济分配有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那时的集体财务很少出问题,分配比较公平。而今,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乡镇政府对村级和“生产队”级(小组)、村民委对“生产队”级(小组)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分配,只能是局外人了。这时,集体财务混乱,集体财产被个人侵占、分配不公,已是个很普遍的事情了。
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农村9亿多。农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占全国土地46.1%。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长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9亿农民息息相关,与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无法想象,在一个法制社会的国度里,有9亿多人并占有全国近半土地的一千多万个经济法人组织,长期没有专门法律来调整和对其及其成员的权益作保护,将有什么样的后果。为此,笔者认为,制定一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活动和保护该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刻不容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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