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委托书表(精选15篇)
编写范文范本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写作功底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捕捉作品的要点和特点。在总结的写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以下这些范文的写作思路和表达方式,提升我们的写作水平。
工伤认定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单位:
被委托单位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办理
(受伤职工xxx)
工伤认定相关事宜。委托权限:
1.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2.代为签收工伤认定文书及送达工伤认定文书给委托人。
委托人签名(按指印):
被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电话:
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价格评估的委托书
公司: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特委托贵所评估下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材料:(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填此项)。
望贵所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评估报告交付我单位。
为此,我单位特提供下列材料:
序号名称类别份数。
1
2
3
4
5
6
7
8
我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委托单位地址:委托单位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书
公司: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特委托贵所评估下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材料:(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填此项)。
望贵所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评估报告交付我单位。
为此,我单位特提供下列材料:
我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委托单位地址:委托单位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书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需要,特委托贵所评估下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者:_________。
土地座落:_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
土地面积:________。
其他材料:_________(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填此项)。
望贵所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将评估报告交付我单位。
为此,我单位特提供下列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委托单位: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签字)。
委托单位地址:_________委托单位电话: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价格鉴定委托书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档为doc格式。
价格鉴定委托书
________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查明___________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价格鉴定工作程序规定》之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案件中涉及的_________等物品进行价格(补充、重新)鉴定。
该案属________案件,本次价格(补充、重新)鉴定的目的是_______________,鉴定基准日为_______-。
具体鉴定物品基本情况见附表及有关卷宗材料页附后。
案件经办人员:;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办公电话;
2、移动电话。
(委托机关印章)。
工伤认定委托书
本人_______因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来申请工伤认定和领取工伤认定决定,特全权委托用人单位经办人_______前来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和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受伤职工(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伤认定报销委托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在工作中受伤,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局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请贵局予以方便、支持。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
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违法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认定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价格认定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二)办理价格认定的最终复核事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第九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二)可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2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认定人员岗位条件。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规则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的复核事项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变更原价格认定对象的数量、内容等相关事项,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认为需要对原价格认定内容进行变更并征得提出机关同意,价格认定机构可进行补充价格认定。
第十九条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
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复核权限的价格认定机构逐级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必要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二次复核进行最终复核。
第二十条 对重大、疑难的`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申请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时,价格认定机构可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专家、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起草了《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18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价格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2月27日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委托书
委托事项:
本人_______因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来申请工伤认定和领取工伤认定决定,特全权委托用人单位经办人_______前来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和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受伤职工(签字):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书
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需要,特委托贵所评估下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者:_________。
土地座落:_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
土地面积:________。
其他材料:_________(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填此项)。
望贵所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将评估报告交付我单位。
为此,我单位特提供下列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委托单位: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签字)。
委托单位地址:_________委托单位电话: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为签收工伤认定文书授权委托书
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_工伤认定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性别__,年龄__,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为我方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以画圈或打钩方式确认代理权限):
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3、办理其他各项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印章)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书
公司: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特委托贵所评估下述地块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材料:(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填此项)。
望贵所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评估报告交付我单位。
为此,我单位特提供下列材料:
序号名称类别份数。
1
2
3
4
5
6
7
8
我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委托单位地址:
委托单位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委托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于xx年x月x日因发生事故,现委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前往贵局处理有关事宜。
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其他委托事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章:
xx年x月x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发执行,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三项行政许可事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的知识,欢迎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发执行,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三项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不再受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初审意见。对2016年2月3日以后收到的初审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退还相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履行规定程序,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不再受理有关人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审批程序,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及时退还有关人员、机构。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做好退还申请材料,修订、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进行变相行政审批。要向有关从业人员、机构,特别是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机构做好政策解释,确保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认真研究加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