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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劳动合同签(通用19篇)

作者: 书香墨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范文的选择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及企业自身的缺陷,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其中财务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财务风险存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财务风险不可避免,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如何有效地进行企业管理来降低财务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如何防范和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实行有效的防范机制,使得风险降低到最小,将有效地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本文简单介绍财务风险的详细表现,并分析了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作为提出解决方案的前提。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成因;风险应对措施。

资本运动包括资本的筹资、投资、经营、分配四个环节。企业在筹资环节中,可能采用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相结合,使得资金的成本不同、资金的来源不同,造成财务风险的出现,在筹资过程中必须在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多关注财务风险。企业在投资环节中,应考虑流动资金及投资的获利保持*衡,应该保证公司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货不应过度积压同时应该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在分配环节中,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应符合股东的利益分配的同时应保留一定的盈余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1、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表现,这对公司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的投资筹资决策如果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则企业经营状况较好,财务风险也会随之下降,如果企业的财务政策不适应宏观经济变化,企业可能做出错误的投资筹资决策,进而生产经营状况受到影响,从而面临较大地财务风险。

2、企业资本结构是指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占资金来源的比例状况。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决定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资本结构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比率等。资本结构不仅要尽可能地降低加权资本成本,更要合理控制债务和股权的比例关系,更好的防范财务风险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是引发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如果企业负债过高,企业的整体利息加大的同时企业的偿债能力也将受到影响,加大了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如果企业负债较少但是运营发展资金不足,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3、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用制度管人,促进企业活动的规范化,有利于企业活动的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筹资投资和经营分配活动进一步的控制。但是不同的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识和制定的实际情况不同,现在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将内容进一步的细化,也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环节,很容易造成财务漏洞,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的风险意识对企业的财务风险有重大的影响,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对企业的投资筹资及分配活动等财务分析有重要的影响。在实务工作中业财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则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待考证,易引起财务风险。

1、树立风险意识,企业的财务管理领导层要意识到财务风险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对财务人员风险意识培训,要求掌握有关的风险管理的理论,增强财务人员认识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正确的分析国家宏观经济的变化,加强财务风险的识别,准确及时的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2、建立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尽可能全面地覆盖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筹资、投资和经营分配活动,将内容进一步的细化,需要覆盖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的操作环节,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各个活动中详细识别分析财务风险,合理的防范风险。

3、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使得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尽可能的合理,企业不仅应该合理的控制负债规模,而且应该设计合理的资产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使企业总资本成本最低,实现最优的资本组合。在企业的筹资决策中,要不断优化资本结构使趋于合理,直至达到企业综合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达到合理的资本结构。保证企业偿债能力的同时保证其获利能力。

4、做出正确的筹资投资决策方案,在企业财务人员风险意识得到加强后,在保证财务信息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领导人应该结合经济宏观环境和企业自身的经济情况做出正确的投资筹资活动,在投资筹资过程中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在多个筹资投资方案中进行衡量,选择最优的投资筹资方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财务风险,企业应该积极的规避财务风险,尽可能地降低财务风险的影响。企业财务人员和财务管理领导者面对财务风险,应该树立财务风险意识,对企业经营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适时地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防范财务风险,在企业的筹资投资和经营分配中密切观察财务风险,尽可能较早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根据风险事件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可以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分为人为风险和非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由于人的因素产生管理风险,非人为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人为风险可以通过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作为行为可通过故意和过错造成,故意的作为包括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既可以是为了个人利益,以损害企业利益为条件,满足对法的不合理要求,也可以是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或法律漏洞,转移企业财产,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务等等。过错损害企业利益的作为行为,主要表现在不遵循客观管理规律,在管理上存在失误。不作为行为就是当为而不为一定的行为,致使产生损失。职责在身而不行使,将会使得企业进入无序化状态,这也将损害企业的利益。非人为风险主要是由于环境变化和员工身体情况造成的。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主要体现在人本身,个人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任性的复杂性,加上企业管理的复杂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不能事事胜任,从而产生工作漏洞,企业管理风险也随之产生。生活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人,其需求和动机各异,对同一管理模式个体的反应存在差异,管理过程中必须注重每一个个体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自身性质,否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制度也管理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之一,具体来说一般有权力结构失衡、监控制约手段失灵、制度变迁等原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有社会人文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人口因素等方面。

回避风险是被动地躲避风险,相比其他措施而言是最简单且最消极的做法,企业害怕员工在接受培训后离开企业而不给予员工培训机会就属于回避风险的做法。但是像员工的健康风险这样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无法回避的,此外,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企业如果仅仅为了回避风险而不给予员工培训机会,对企业长远发展也是有很多弊端的。由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企业常无法采用回避的方法避免,但也不是绝对的,如为了防止极端分子对员工造成伤害,企业可以不到动荡地区投资,再比如企业考虑到不发达地区人才长期工作流失风险,没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时企业可以选择放弃。

转移管理风险常通过合同或协议把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外部。与其他风险相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情况比较少,其转移途径主要通过保险、担保、企业业务外包几种方式进行。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防范员工因健康原因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向保险公司投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保险发生后,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一笔保险赔偿款用于支付风险事件,从而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担保主要为职业介绍所、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所用,承诺其介绍的员工在作出不诚信行为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减少道德风险和员工流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外包业务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部分或全部外包给其他企业的业务的风险也转移到业务承做方,可以依约减少自身损失。

预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必须要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强化企业信息的过程管理,注重信息收集、加工、传输、存储和反馈。强化企业的制度化生产经营,利用制度的规范性维持企业运作,其中应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制度管理,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已经制定的制度被合理执行。做好企业员工的激励制度建设,力争实现企业内部公*,分层次推行激励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和谐民主的工作气氛,缓解员工压力。抑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相对于回避风险来说具有更多的主动性,采取适当的事前和事后措施,妥善保管企业商业秘密,在工作中尽量避免工作人员与合作企业建立私人关系。事后措施中可以规定当员工在没有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时,按约定缴纳服务违约金。

1.更加注重服务作用,丧失战略意识。

中小企业从建立初期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定位,使得不管是从企业层面还是员工层面,都对人力资源部门的认识存在偏差。继续按现状发展,会使企业内部产生对人力资源部门的惯性认识,更多地将其归类为后勤服务部门,丧失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规划作用。

2.难以应对企业的发展需要。

中小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不足以及后续资金的供给颇少不仅会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人员在工作中感到力不从心,还会使企业人力需求部门对人力资源部门失去信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3.无法有效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人力资源的规划工作不仅涉及企业整体层面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各个部门人力的供需及职业发展的规划。中小企业中对人力资源规划模块的忽视使得人力资源的管理达不到有效激励员工积极性,从而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的目的。

中小企业必须将防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意识提高到企业的战略高度去思考,在商业经济优胜劣汰的变动发展中防患于未然。

1.对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人力管理工作事无巨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必须对人力资源的相关工作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上岗的人力管理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全面的工作培训,并对本企业有一个深入的针对性的理解。这不仅有助于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提升战略意识。

2.按管理模块划分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分六大模块,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在内部人员明确各大模块职责的基础上,将其拟合。比如:将招聘与培训合到一起,将绩效与薪酬合到一起。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相应地调整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与战略部署。

3.分块考核,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中小企业必须设立人力管理工作内部的分块考核机制,而且一定要将工作的成果与奖惩建立对应关系,避免相互推诿。让员工明确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要做成什么样的结果,使员工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统一。

4.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不能只是在意识层面建立风险观念,还应当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实处。这就需要企业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力的投入。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上,应当将短期效益和长远规划相结合。

鉴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上述分析,中小企业应当在建立相应风险监控和预防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轮岗管理模式。针对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当建立预防机制,特别是针对新入员工,应当让其在各个管理模块进行一定时间的轮岗工作。这种轮岗管理模式能够优化部门内部人员的合作效率,加快员工与公司的磨合速度,也有利于基层员工从一定的高度去思考人力资源工作的问题和改进策略。

企业劳动合同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关口:一是招聘,二是解除。就当前的劳动法律体制来说,招聘关口相对容易,涉及法律问题不多,且因劳资双方处于蜜月期,不易发生劳动纠纷。而解除关口,因解除事实既定,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双方之间潜在矛盾集中爆发。因此如何做好解除关口的合规化操作,就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企业解除操作做梳理指引,帮助企业做好解除合规操作。

特征。

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

基本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1)录用条件明确。

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方相互了解、相互接触的过程,实务中企业会设置录用条件以作为是否正式录用员工的标准。因此明确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首要条件。录用条件可以通过录用条件通知书、录用函、录用条款等方式予以明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

(2)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

录用条件明确之后,企业应当围绕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如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予以解除。

(3)试用期内解除。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企业必须在试用期作出解除行为,并将解除的书面文件送达职工。如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4)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

企业应当注意保留与员工工作表现以及评估相关的证据,例如考评表格、与员工工作表现有关的电子邮件、员工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书等。

(1)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规章制度生效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针对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企业需要与职工代表、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听取职工意见,而后制定相应制度;公示程序是企业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职工,告知的方式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培训、规章制度告知书、规章制度附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目前存在的争议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且已经过公示程序,告知职工的,部分地区如广东可以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适用。但从谨慎操作角度考虑,建议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予以完善。

(2)严重性判定。

违反规章制度分为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实务中如何界定严重违法,企业可以从规章制度的设计方面予以考虑:一是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员工违章层级制度。将员工违规行为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低等级违规行为超过一定次数累积为严重违规;三是设立兜底性条款。规章制度不可能事无巨细,包括所有的违规方式,对此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兜底条款,以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不适用严重违章。

(3)证据保留。

严重违章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通过严重违章解除的必须注意保留职工违章的相关证据,以防因无法举证造成不利后果。

(4)送达解除通知书。

对企业单方解除的形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证据保留角度考虑,建议企业采用书面的解除方式,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书,并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严重规章"的解除事由。

对于该项解除方式,建议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考虑,"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对职工侵权行为的过错状态,"重大损失"是关于损失的结果,过错状态和损失结果之间通过因果关系连接。

(1)过错状态。

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是不同的两种过错状态。严重失职的过错是重大过失,即员工因为疏忽或者自信而导致企业损失,对重大过失的判定一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具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营私舞弊是员工的一种故意状态,为了自身或者他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导致企业损失。

(2)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定是解除员工的基础,企业必须证明此种损失与员工行为有直接的关系,此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员工操作失误造成机器设备损坏、员工怠工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等。

(3)重大损失。

如何界定损失的重大程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的判定一般必须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重大损失。

建议如发生该类情形,企业应做好相关的证据保留工作。

(5)关联诉讼。

对员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企业不但可以以此解除员工,也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员工按照《侵权责任法》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对于员工一般过失和非重大损失,因法律并未规定,不能对此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对此种情形的解除,注意三个方面的操作要点:

(1)排除法定兼职。

对于职工的兼职一般分为法定兼职和非法定兼职。法定兼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四类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保留,与新企业之间形成新劳动关系,但因原劳动关系无须实际履行,不会产生影响新劳动关系履行的情形,因此对这四类人员不适用兼职解除;二是非全日制人员。非全日制的兼职分为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职、非全日和全日制兼职两种方式。对于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职是法律允许的,不适用兼职解除;非全日和全日制的兼职可以作为兼职解除的情形;三是科技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兼职。中科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不过实务中因中科院的意见效力等级过低,且仅限于中科院内部人员,适用范围有限。

(2)兼职解除的前置程序。

确认员工兼职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员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但必须举证证明兼职行为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二是发现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企业可以先向员工送达停止兼职行为的通知,如员工收到之后,拒不改正的,则企业可以直接解除。此种方式避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但必须注意送达停止兼职行为的通知的前置程序。

可适用于解除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故意夸大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最典型的莫过于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学历、工作经历证明。为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损害,对此企业可以以订立承诺书的形式规避风险,让员工在入职之前签订承诺书,规定如劳动者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其提供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注意解除界限。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往往会导致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并非所有的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都会导致解除的后果,必须注意这种解除方式的界限。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入职时企业需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员工承担被动告知义务,且范围仅限于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以欺诈为例,在认定欺诈成立时,我们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企业的欺诈构成范围较广,如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情况不符合实际导致劳动者形成错误认识并与之缔结劳动合同,则形成欺诈;员工的欺诈范围较窄,仅限于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才能形成欺诈。比如员工婚姻情况,单位未要求员工告知的,员工隐瞒婚姻情况就不能构成欺诈,也不适用解除。

(3)混合欺诈。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原因中,欺诈是最常见的,但在员工有欺诈行为,企业亦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个时候企业和员工均有解除权,则因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因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消灭,也同时导致相对方解除权失去了行使的基础。因此建议企业在存在混合欺诈的情形下,先行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类解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第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员工被劳动教养的。

(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企业不能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过此种情况下,如规章制度将"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作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可以适用严重违章解除。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刑事责任的限定范围,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实务中认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文件为准。

(3)员工被劳动教养,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中对此情形没有保留,且20xx年全国人大已经做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因此对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同样,员工被劳动教养如被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则企业可以依据严重违章解除。

特征。

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

基本情形。

(1)对该类解除的适用,首先要区分医疗期和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对职工的一段解除保护期。而治疗期是职工实际治疗疾病的期限。如治疗期短于医疗期,则治疗期内职工享有解除保护。治疗期长于医疗期的,超过部分不受解除保护。

(2)核算医疗期期限。对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核算,按照下列表格确定。

(3)医疗期满考核。医疗期满后员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医疗期满后治疗尚未终结,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病退待遇;如达不到1-4级,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则企业可以据此解除;二是医疗期满员工恢复工作的,应当视员工的恢复情况分类处理,员工恢复原状的,不影响原工作的,则单位不能调整其工作;如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员工还不能从事调整后的岗位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应比原岗位轻松或者工作量降低。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类操作必须设定相应的操作环节,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操作:

(1)设定岗位标准。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确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以此作为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指标。

(2)建立考核体系。针对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建立客观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判定员工知否达到岗位要求和完成目标责任。如员工经考核未达到要求或完成目标的,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以不胜任工作处理。

(3)不胜任处理。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处理。

对于培训,必须注意培训的内容为岗位能力、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目的是提升员工的人岗匹配,且培训之后员工仍然返回原岗位。

对于调岗,必须注意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员工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但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建议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一是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二是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4)解除。员工经培训考核后仍然不胜任原岗位或者经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

(1)判定客观情况变化。对重大客观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是依据重大情势变更原则来认定,将客观情况界定为"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体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客观性。此种变化是客观性变化,而非企业主观意愿;二是变化的主体是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应当与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加以对比;三是重大性,变化导致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符合这三个标准,则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以适用该项解除。

(2)协商前置。该项解除必须经过协商的前置程序,协议一致的,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无法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中,建议企业向员工出具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并保留相应材料,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协商前置程序。

(3)排除非客观情况。实务中一般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有过相应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除此之外,如企业之间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应当予以排除。

特征。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裁员方式的核心,也是唯一可以适用多人裁员的解除方式。但经济性裁员同样也是在程序和限制中要求最高的裁员方式。对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既要注意裁员的法定情形,也要遵守裁员的程序要件。

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人数限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更不能针对个别职工或者少数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破产重整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债权人的申请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种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重整开始的标志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1条,以法院公告为准。即只有在这个期间内才属于企业重整期间,也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两个法律条文来确认,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二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显然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主体是当地政府部门,其依据是当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因此,采用此种事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首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方可适用经济性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企业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本身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因此引发员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对该项目操作应当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构建,即因情况的重大变更,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需要双方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协议变更的,则适用经济性裁员。

从这个角度理解该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项、第40条第3项有重复之处,但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均属企业自主行为,其又与客观情势有所不同。即该条的适用需要企业举证证明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并证明三种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劳动变更达成一致,如此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操作应当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加以区分。比较两者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前者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后者为"其他(除企业破产、经营困难、企业转型等)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前者所规定"客观情况"应当是包含后者的"客观经济情况"的。

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前者的履行程序比较简单"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预告解除",因此该条款的实质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合意则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解除的方式;后者则是"提前告知并听取意见--方案报备--解除合同",该条的关键在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从立法目的来说,前者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者则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其目的都是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当裁员人数达到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时,可以用经过报备程序替代与劳动者协商的程序,藉此降低协议成本,实现裁员目的。

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六种情形,如果员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则不能对此采用经济性裁员,否则构成违法解除: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这六种情形均是职工个体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法律基于保护职工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但是职工的情形一旦消失,如医疗期满、女职工超过"三期"、职业病检查或者诊断观察期满,则应当参照一般职工,适用经济性裁员。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工伤职工一般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1-4级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不适用经济裁员;5-10级因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为保护工伤职工利益,也应当作为经济性裁员的免除范围。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员流程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工会通知的非法定性。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了单位单方解除的工会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违法解除。但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情形,不包括41条经济性裁员;二是操作流程第4条规定了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这种备案仅仅是告知而不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如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中包括两种优先情形:

一种是优先留用规定,对较长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这三类职工应当优先留用。如何优先留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分批次处理,三类之外的先裁员,裁员之后仍然需要裁减的,则可以裁减三类特殊人员。其优先留用仅仅是在有留用条件下的照顾措施,而非不能解除这三类特殊人员。

二是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优先录用也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用,如果没有同等条件,则不存在优先录用的问题。实务中往往存在一种错误,认为这种优先招用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即企业六个月内招录人员必须从裁减职工中招录。实质上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不能强制单位招录员工,否则就违法了合同自由原则,干扰了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中学(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劳动法》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为年(自二00年月日起至二00年月日止。试用期月)。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长期合同。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与甲方其他在编在职教职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3)、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并根据内部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满工作量的福利待遇不低于00元/年。

(4)、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如有违反,甲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享有参与学校办学、教育、教学,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3)、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有关法规规定分配的.教育教学任务,满勤满量。

(4)、乙方接受甲方根据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进行的考核,乙方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的标准。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常规和教学常规,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甲方的的声誉。

(6)、乙方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7)、乙方擅自中途解除、终止本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到其他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与教育教学相近的工作。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按照国家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高等院校深造以及经甲方同意调出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相关工作条件的。

4、如果甲、乙双方要解除、终止本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无故违反本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拾万元违约金给守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现实中,家族企业基于股东之间信任常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交由某一股东实际管理,其中包括公章的管理等等,但因缺乏完善管理制度和权利限制机制,导致实际经营者权利过大,加之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所以容易出现权利毫无节制的滥用。其中,包括擅自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

(二)股东之间亲情变化影响公司经营决策。

全体股东组成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就列举了共十三种应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家族企业因建于家族关系之上,情感依赖较大,所以在正常情况凡事好商量,相关事宜能够最快有效的得出决策,而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上的变故,之间毫无感情时则容易出现“凡事没得商量”的尴尬境地,而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策略及相关计划的贯彻执行。

(三)经营者婚姻危机导致股权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股东之一或股东之间离异势将对正常经营的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一击。在婚姻危机中,股东特别是大股东不得不付出相当的时间、精力、财力来应付婚姻家庭的变故和震荡。随之而来的情感纠葛、金钱争夺等压力将对公司及企业家产生极大影响。如果公司系夫妻两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夫妻店”,婚姻危及对公司的影响将更为严重。毋庸置疑,与离婚时付出的金钱相比,分割股权对企业的影响更大。

(四)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侵犯债权人利益。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的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基于缴纳出资享有股东权,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但在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却常以自己系公司投资者,误认为公司的东西都是自己的而混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资产混同情形,甚至凭自身主观意识处分公司财产。由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这一处分行为不但无效,而且容易因为公司的人格被否认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

(五)亲情合盟侵犯其他股东利益。

在家族企业中,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具有亲缘等关系的股东之间更容易相互结盟而形成一个集体,并由该集体持有公司较大股权而一手持掌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决策权等。利益集团一旦产生,其他非家族成员的股东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的知情权都容易被剥夺,从而导致公司股东纠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

实践中,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再来君子协定。两者如果配合默契,就会相安无事甚至公司还能运作自如。但一旦二者的关系或感情出现变化,纠纷就会出现而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合法权利。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企业合同管理不仅仅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有效的合同管理设不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合同不仅仅是签订生效的合同文本,还包括履约过程中的单证等;合同风险的防控应该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务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很多人认为,合同管理仅是法律部门的事,其实不然。合同管理关系到业务流程中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合同管理是一项动态的工作,合同管理日益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仍存在一些误读和不足之处。

尤其是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很少引起企业的关注,由此常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要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当正视以下三个问题。

一、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广义上的合同。

合同文本是固定交易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交易方十分重要,但同时,合同只有通过履行才能最终给交易方带来利益。

履约过程中,变更、确认交易方权利义务的工程签证、货物验收单、收付货物凭证、对账单、结算单、补充协议等,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文本不可分割的内容,有时甚至比合同文本更为重要。

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宜将“合同”做扩大理解,其不仅仅是指合同文本,更应当包括与合同文本相关的、在合同谈判及履行中形成的、能够真实还原整个交易过程的所有书面材料,这对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是基本常识,但对于大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又负责经办企业大部分合同的业务部门、人员来说,这一常识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实践中,企业因为业务人员擅自出具验收单、承诺函,合同变更不进行书面确认等导致的败诉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企业为此交了高昂学费。

二、合同管理需要业务流程中各部门的能力合作。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为:*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把合同理解为“交易主体对交易行为全过程权利义务的设定与真实的履约记录”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交易行为通常涉及合同谈判、审查、签署、履行、存档等多个环节流程,同时也涉及业务、财务、法务等多个部门,合同法律风险存在于合同对应的整个业务流程中。

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认为合同管理仅是法务部门的事情,殊不知法务部门仅仅是合同管理流程中的一个部门与环节,有效的合同管理离不开业务流程中相关部门的密切衔接与分工配合。

当前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特别是履行管理存在割裂,法务与业务、财务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不能实现有效地信息传递和共享,法务部门很难充分参与到业务流程中,致使合同法律风险的整体防范停留在表面上。

三、重视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

重审查签订、轻履行监督的传统合同管理理念在很多企业普遍存在。当前,企业日益重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的风险防范,例如逐步完善示范合同文本、制定风险控制清单、严格审查审批程序等,法务部门也基本全程介入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在该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大为减少。

但是,合同签订后需要通过履行才能实现交易目的,合同签订得再完美,若得不到履行人员的严格、有效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而且,除人为因素外,在一些重大、复杂的合同履行中存在着部门间的交叉风险,如在一些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法务、财务、业务等部门协同不够带来风险;在一些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中,可能时常发生合同谈判签约部门人员与实际履行部门人员不一致、原合同履行部门人员发生变动时与实际履行部门、人员交接不到位造成合同履行出现断档等情况。受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远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企业合同管理就是为了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企业经济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有效的合同管理应该覆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全过程,考虑公司整体动作效益,注意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文本和行为的风险情况的。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根据《^v^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本合同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siyb创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元/月。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另行补助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八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1、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家族企业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作为乙方的销售试销点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试销的商品为_________系列电脑。

2.甲方试销的商品数量最低要求配货两套。

3.甲方有义务在当地进行_________系列电脑产品的宣传。

4.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及_________系列电脑产品的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乙方的利益。

5.甲方需尽最大可能的协助乙方进行售后工作。

1.乙方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

2.乙方对试销产品实行全面保价。

3.乙方提供_________系列电脑相关宣传资料:双面彩页、八开彩图、并可支持横幅。具体依甲方实际情况确定。

4.乙方负责甲方所在地的所有_________系列电脑进行服务。

甲方成功完成试销,并有意向成为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的_________电脑加盟商,具体事宜再作商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及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果应向乙方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终止执行,因本商城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xxx购物商城导购员。

三、工作时间(可以随自己安排)。

六、星期天结算酬劳,可累积叠加到一定酬金再结。当销售额达到1万,除了拥有酬金外将奖励100元及本商城的礼物一份,当销售额达到10万,除了拥有酬金外将奖励三星gaa4一台及在本商城购物享受6折优惠。销售越多,奖励越多。

五、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维护“xxx购物商城”品牌形象,不得恶意做出损害“xxx购物商城”的行为。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乙方在其网站内容上出现违法信息或者乙方在促销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3)乙方应当严格保守从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六、乙方权利:

(1)乙方成为甲方“xxx购物商城”体系中的一员,并享受甲方商城产品所带来的一切利益。

(2)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产品的知情权。

(3)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它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商城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商城利益的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本商城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宣布解散。

八、法律效力:

本合同工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招聘将不收任何押金,期满双方继续签约。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以上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

甲方:xxx购物商城。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

电话:

联系方式:

电话:

合同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续订:

一、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

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二、双方同意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1、2、3、4、5、三、凡未作变更或其他特别说明的,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四、其他:注:空白处如不填写请划去。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企业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址: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劳动纪律性别: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10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其他事项。

1、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一款。

一、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三、以乙方能独立完成以下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

(二)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公司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五小时,每月不超过六十六小时,加班1小时以下不记加班。

一、甲方对乙方岗位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三)乙方死亡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九条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5日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

(五)至。

(八)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一款、二款。

(五)至。

(八)项规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第二款。

(五)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

(三)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

(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二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

第二条 乙同意根据甲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协商,对乙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应按照甲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 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自行安排。

甲安排乙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延长乙工作时间,应安排乙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为乙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甲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安排乙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的原因,使乙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保证支付乙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应为乙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起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十六条 乙应遵守甲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违反劳动纪律,甲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委派乙到境内外甲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批准,乙到境内外非甲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商业秘密,给甲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第二十四条 甲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项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甲在乙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随时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以侵害乙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甲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项、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造成损害的,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3.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乙除要求甲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项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经济补偿外,甲应根据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乙有第二十二条第3、4、5项情形的,甲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不得在掌握甲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乙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工作期限在_________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甲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盖章):_________乙(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企业劳动合同

根据《xx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将共同遵守。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制定后,通过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标准手册公示、告知,乙方有义务及时主动学习和掌握。甲方规章制度以上述方式公示满一周,视为乙方已知晓。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知晓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已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聘用岗位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司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情况进行沟通。双方一经签字,即证明乙方对上述情况已有清楚了解。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保证已经终止(解除)了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第一条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可经双方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健康标准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制定工作或操作流程及相应规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操作规程或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如乙方为女职工,甲方将按《xx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为乙方提供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障。

第十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乙方有义务按照个人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责任在发放乙方个人薪酬时,代为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条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乙方在工作中,要牢记“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条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通信畅通、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内容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内,被甲方考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乙方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

(六)乙方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本人信息和劳动关系状态,影响甲方的判断而录用的;。

甲方依据本条六款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涉密员工应提前3—6个月通知。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正在被审查和例行审计期间;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订立有保密期协议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包括: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付广告费等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实习费等;。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约定、专项协议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切身权益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将合同期内甲方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全部交还给甲方,工具、物品、文件资料等遗失的,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前,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甲方在确认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为其开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

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外,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合同手续。

第三十三条年月日后劳动合同终止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xx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企业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1、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3、甲方实行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个半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1、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乙方月工资按双方约定执行,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确定,实行技能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岗位技能等级为,试用期工资为。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和日常出勤状况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时间,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4、甲方应在每月15日发放乙方的工资。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5、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甲方以转账形式将工资转入个人工商银行工资卡中。

6、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双方依法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其中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7、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育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批准,30日后方可离职。未经甲方批准提前离职者,甲方应扣除乙方违约金(30天工资),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5、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1、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企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还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这五种情形是: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企业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何需将自己与《劳动合同法》对立起来,按照《劳动合同法》善待员工,最终企业同样得益!针对时下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误解和担心,前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就此一一作分析。

企业裁员规定“放宽”

谢迎建说,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这样那样的疑虑,可以理解。毕竟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但《劳动合同法》目的绝不是要搞死企业,相反,是要促进企业的繁荣发展。试想,如果企业搞死了,就业问题难解决,劳动者也受损。

很多企业担心,将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常态,企业人员将难以调整。谢迎建说,《劳动合同法》正是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将“经济性裁员”调整为“经营性裁员”。按目前规定,企业只有在濒临破产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裁员,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也可以裁员。只要按法定程序,企业不会出现沉积大量冗员的问题。

有企业还担心,将来对不称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将无可奈何。谢迎建分析,如果证明不胜任工作,或严格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一样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这种担心也不必。

提倡“激励式管理”

企业该如何放下顾虑,轻松迎接《劳动合同法》实施?谢迎建给企业提供了“三个转变”建议:

从“压力式管理”向“激励式管理”转变。为什么劳动合同越签越短?很多企业试图以此给员工压力,调动积极性。但物极必反,员工没有归属感,离心离德,即使法律不改,今后企业管理也应着眼劳动关系和谐,调动员工积极性,这正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从“不平等管理”向“平等管理”转变。很多企业通过不同的合同,将员工分为正式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同工不同酬,这也严重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只有平等管理,特别在一次分配中更多地体现公平,才是大趋势。

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过去劳动合同短期化、期满无理由解雇,使很多企业不重视企业内部制度建议和文化建设,再这样下去肯定不适应《劳动合同法》,这正是企业提高经营水平的良机。

谢迎建说,新法实际是纠正了很多目前劳动关系中不合理、对劳动者严重不公平的现象,守法企业成本不会大增。劳动力市场健康和谐运行,企业得益,企业的思想负担应该“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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