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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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篇一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国道复线;(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年十一月三日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篇二
一、由于清澜大桥东连接线正在建设(东郊至龙楼),从20xx年12月18日起,对清澜大桥实施限载限高通行,禁止荷载20吨以上或高3.4米以上的一切车辆通过。
二、清澜大桥限载限高期间,市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监督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过,维护大桥安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交通、公安和公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年月日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篇三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2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篇四
致各门店:
四、各门店一定要切实加强对本店员工的监督及管理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相互监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员工上班期间玩手机的现象。公司也将加大检查力度,将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抽查,对违反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江山百草堂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20xx年8月30日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篇五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襄汾县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上庄、柴村;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村坡、纺织厂;北至襄台线,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限制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